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莲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少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瑞云,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健,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克松,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娟,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桦甸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庄健、刘克松、朱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桦甸建工的委托代理人倪少范、马瑞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