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胜子、一审被告曾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鄢盛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妤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胜子,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静丰,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曾宪清,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

上诉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子、一审被告曾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徐妤倩,被上诉人李胜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静丰,一审被告曾宪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王 亮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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