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鄢盛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妤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胜子,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静丰,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曾宪清,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
上诉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子、一审被告曾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徐妤倩,被上诉人李胜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静丰,一审被告曾宪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王 亮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