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22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王XX。

被告李XX。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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