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立全与姜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16 08:19

吉林市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邢立全,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系双辽市农机局职工,住双辽市。

邢立全与姜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 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姜晓光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邢立全借款1,3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邢立全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双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审判员  陈 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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