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某与衣庆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6 08:19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抚民特字第37号

申请人:衣某,男,汉族,学生,现住抚松县。

法定代理人:张淑珍,女,汉族,住抚松县,系衣某祖母。

申请人衣某要求宣告衣庆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3日,申请人衣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衣某与衣庆军系父子关系,衣庆军于2002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衣庆军失踪。

经查,衣庆军,男,汉族,籍贯辽宁省庄河县,原住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系衣某的父亲。衣庆军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8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衣庆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衣庆军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衣庆军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符合宣告失踪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衣庆军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迎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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