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孙年录,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百乐商场“金苹果家私”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东辽电视台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年录诉被告张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300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年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恒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