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执字第872号
申请执行人杜永闯,男,1981年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霍庄村。
被执行人翟雪平,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城乡委一组。
杜永闯诉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郊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翟雪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永闯借款4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春
二 0 一 五 年 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