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被告:葛某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愿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恒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