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保字第83号
申请人徐彦萍,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申请人张金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申请人徐彦萍因其父与被申请人张金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金华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二委二组,结构砖木,建筑面积104平方米,幢号1-301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金华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二委二组,结构砖木,建筑面积104平方米,幢号1-301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等以及做出其他财产性权利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