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二初字第921号
原告:柳克铭,男,汉族,个体户,住抚松县。
被告:郭晓霞,女,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克铭诉被告郭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克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克铭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