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95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泉阳林业局工人,住抚松县。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2015)抚民一初字第95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泉阳林业局工人,住抚松县。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