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绍忠与范永杰、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19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林民初字第93号

原告:韩绍忠,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范永杰,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张丽梅,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忠与被告范永杰、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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