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李福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郑义安,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春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杨凯,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丛金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春诉被告梁春金、杨凯、丛金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福春承担。
审 判 长 陈丙祥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