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林民初字第92号
原告:于爱海,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范永云,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魏娜,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刘小群,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海与被告范永云、魏娜、刘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