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康红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大伟,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哲,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忠华,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军诉被告李大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马忠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彦民
审判员 葛一璇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恒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