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军与武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1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赵光军,男,汉族,邮政职工,住抚松县。

被告:武献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军诉被告武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赵光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志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