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东辽县平岗镇共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玉兰,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丁宝财,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平岗镇共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丁宝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平岗镇共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戴恒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