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1003号
原告何杰,女,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张丽兰,女,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张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何杰负担。
审判员 梁志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廉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