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杰诉张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15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1003号

原告何杰,女,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张丽兰,女,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张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何杰负担。

审判员  梁志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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