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录诉高德合、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15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511号

原告王贵录,男,汉族,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合,男,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高德宝,男,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高德章,男,汉族,住白山市。

被告高德林,男,汉族,住白山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系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驻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贵录诉被告高德合、高德宝、高德章、高德林、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录要求确认第04050109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并要求其现在耕种土地由其继续耕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0405010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第8项①“地名:九亩地 面积1.7亩 东至:道 西至:道 南至:刘宪德 北至:王成金”。三岔子镇新开村一社土地台帐显示:;“王贵禄”九亩地四至为“东道、西道、南刘宪德、北王成金”;“王贵禄”饲料地四至为“东道、西小道、南刘宪德、被王成金”是否为登记错误不能确定,对比刘献德在地名为九亩地的承包地四至 “东小道、西道、南王贵录、北李丙全”和刘献德在饲料地的四至“东小道、西小道、南高德法、北李丙全地”, 土地台帐记载的王贵录九亩地及饲料地四至与刘献德九亩地及饲料地土地四至明显存在矛盾。2015年8月7日正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新开村村民王贵禄家庭承包土地合同的情况说明”载明“王贵禄的【04050109】号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至为‘东至道;西至道、南至刘献德;北至王成金’,与江农仲案【2015】第01号争议地块不符是事实,该地块即属四至不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的规定,原告04050109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关于承包地四至如果确有错误,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原告实际耕种土地为哪个地块,及是否继续耕种,亦不由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认定,即使该土地尚未发包,原告是否能够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该由土地发包方与耕种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确定,该项诉讼请求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原告王贵禄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由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贵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贵禄已缴纳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志敏

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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