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赵艳玲,女,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
经营者张宏图,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都基丽,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艳玲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立民、李阿凛,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的经营者张宏图及其委托代理人都基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艳玲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与四平市欧维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内基础工程的制作、安装。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由张宏图个人经营,委派姜济琴负责整体工程施工,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装饰工程负责刮大白工作,工程按时竣工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54000元欠条一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辩称,1、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2、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与其申请追加的被告江济琴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已经签订装饰施工合作协议,江济琴的行为与本案被告无关。3、江济琴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申请法院追加江济琴为被告。4、被告承包的工程交由江济琴承揽,其雇佣人员施工,与被告无关。被告已经将加工承揽费用全部支付给江济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被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
3、欠条一张,证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项目经理江济琴向原告出具欠条54000元。
4、建筑工程合同书、装饰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与江济琴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江济琴领人施工。
5、万嘉装饰工程施工拨款单一份,证明江济琴是被告的项目经理。
6、收据复印件七张,证明装修工程款均由被告负责人张宏图领取。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身份。
2、装饰施工合作协议,证明被告和江济琴系承揽合同关系。
3、发包方欧维姆公司装修预算单、万嘉装饰公司拨款单,证明被告承包的工程,属于刮大白项目人工费和材料费共58760元,被告已于2014年8月将该笔款项拨付给江济琴,联通瓦工费一共九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与江济琴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江济琴提供装饰工程项目,江济琴组织人员负责现场施工。2014年8月被告与四平欧维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由被告承包欧维姆公司的装修装饰工程,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江济琴,用工和用料都由江济琴负责,被告支付相应价款。江济琴雇佣原告提供刮大白劳务。江济琴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大白人工费54000元。被告具有装修装饰的资质,江济琴不具有装修装饰的资质。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合同书、装饰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和欠条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追加江济琴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都未能向本院提供江济琴的实际居住地,故本院未能成功追加江济琴为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与四平欧维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被告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被告将其承包的装修装饰工程全部转包给江济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告应对江济琴雇佣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作为施工工程刮大白工,虽受江济琴直接雇佣,但作为有承包资质的被告应对工程的对外用工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被告不能以“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给江济琴”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原告主张欠付刮大白款54000元,并提供欠条予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并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艳玲刮大白款5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万嘉装饰设计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丽宏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代理审判员 刘 成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