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坤,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忠,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滕永和,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坤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坤、被上诉人张道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永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0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李海坤。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