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百洲,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凤廷,男, 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被告张志德,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上诉人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审判员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