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立君与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立君,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晶,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立君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元退回上诉人庞立君。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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