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立君,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晶,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立君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元退回上诉人庞立君。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