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明,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冬明因与被上诉人袁庆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冬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学梅、被上诉人袁庆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冬明。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谷 娟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