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明与袁庆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明,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冬明因与被上诉人袁庆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冬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学梅、被上诉人袁庆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冬明。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谷 娟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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