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福与农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合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长福,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合隆信用社。住所:农安县。

代表人:彭彬,主任。

上诉人宋长福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合隆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王立新,被上诉人代表人彭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宋长福。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代理审判员  闫冬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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