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辉与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辉,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代表人:闫志龙,行长。

上诉人李国辉因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元退回上诉人李国辉。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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