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与张胜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住榆树市。

上诉人张敏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敏、被上诉人张胜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上诉人张敏。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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