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住榆树市。
上诉人张敏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敏、被上诉人张胜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上诉人张敏。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
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