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