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与李志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