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铁吉,系上诉人表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波,男,195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万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陈新。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