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与万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8: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铁吉,系上诉人表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波,男,195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万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陈新。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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