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王竟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利,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忠吉,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伟,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继利、石忠吉、张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蓬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