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二道区翔飞物资经销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吴滨梅,女,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二道区翔飞物资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0元退回上诉人二道区翔飞物资经销处。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