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初字第240-1号
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琦,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学,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商住区,土地证号为长净国土国用(2005)第010822192号,土地面积为22,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829号,土地证号为吉国用(2005)第010500009号,地号53047-8,土地面积为4,6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土地证号为长国用(2006)第081000105号,地号05006-1,土地面积为84,9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3573号,丘号5-76/36-71,建筑面积为1,256.3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查封被告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3572号,丘号5-76/36-70,建筑面积为1,685.1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召银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