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兰英与杨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5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初字第188号

原告:顾兰英,女,1969年11 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

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华,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兰英与被告杨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兰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兰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300元减半收取为199650元,由原告顾兰英负担。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谷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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