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松岩,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天易网吧。住所:农安县。
投资人:李兆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北方网苑。住所:农安县。
投资人:徐莹,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卢松岩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天易网吧、农安县北方网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松岩及委托代理人赵梓越、被上诉人农安县天易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刘鸿钧、被上诉人农安县北方网苑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53元退还给上诉人卢松岩。
审 判 长 孙召银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