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波,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连有斌,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敏,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巍,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波因与被上诉人徐晓敏、原审被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有斌、上诉人徐晓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原审被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2元退还给上诉人高波。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谷 娟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