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嘉贸易有限公司诉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6 07:2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84-1号

原告:吉林省众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里,吉林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宋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众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嘉公司”)诉被告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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