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84-1号
原告:吉林省众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里,吉林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宋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众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嘉公司”)诉被告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