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326号
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518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程鹏,公司职员。
被告:李晓明,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