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30号
原告:宫艳波,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爽,女,满族,1972年6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钱木子,女,满族,1995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艳波诉被告李爽、钱木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艳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宫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艳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