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艳波与李爽、钱木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30号

原告:宫艳波,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爽,女,满族,1972年6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钱木子,女,满族,1995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艳波诉被告李爽、钱木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艳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宫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艳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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