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70号
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向晨,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向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