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向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70号

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向晨,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向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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