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637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37-1号
原告刘国军,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树东胡同11号。
被告刘忠奎,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兴镇村10组。
被告王丽影,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路东圈小区3栋3门4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军诉被告刘忠奎、王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刘忠奎、王丽影名下的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忠奎、王丽影名下的房屋。
二、查封原告刘国军用以担保的、原告刘国军及其妻子李茜名下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国强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