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35号
原告:郭平平,女,汉族,1984年2月1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永骥,男,汉族,1949年8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春艳,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朱成超,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广州市萝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平与被告刘永骥、朱春艳、朱成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郭平平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