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19号
原告:李金龙,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高雪,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诚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吉林诚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李金龙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