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236号

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主任。

被告:张丽超,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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