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福与张洪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刘春福,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张洪伟,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福对被申请人张洪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春福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福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春福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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