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0号
原告:王琦,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桂兰,女,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琦诉被告王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琦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0号
原告:王琦,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桂兰,女,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琦诉被告王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琦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