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林与刘海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56号

申请人:王长林,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刘海燕 ,1974年10 月10日生,住吉林梅河口市 。

申请人王长林因被申请人刘海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燕的房屋一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梁利所有的房屋一处。

二、查封刘海燕所有的房屋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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