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9-1号
申请人:郭志恒,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701075016,住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路46号。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冬梅,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312095027,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五队。
被申请人: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总经理。
申请人郭志恒与被申请人朱冬梅、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春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冬梅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查封伯爵盛世纪01幢6单元0619383室房屋,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本院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伯爵·盛世纪01幢6单元0619383室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文字表述为:伯爵纪小区01号楼6单元19层383号,合同编号20131230-11W,房屋代码为154103Ⅱ20301061938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国强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