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瑞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446号

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日,总经理。

被告:许瑞波,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瑞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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