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446号
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日,总经理。
被告:许瑞波,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瑞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