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9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1-1号

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李金玲,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

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长春明珠小区D20幢1单元1101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长春明珠小区D20栋1101号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201509180840号,丘地号3-69/38-7-14);

二、查封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国强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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