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73号
原告:毕永德,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洪柱,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吉林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永德诉被告张洪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永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永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